自然資源部:農產品深加工、農家樂等用地,不屬于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 |
發布時間:2022-07-18 09:46:38 | 瀏覽次數: | |
俞學文等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設施農用地賦能,增強土地要素功能保障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部高度重視農業產業發展,先后出臺用地支持政策,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為進一步適應設施農業發展需要,改進用地管理,建立長效機制,2019年12月,我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出臺《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以下簡稱4號文件), 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范圍,規定作物和養殖生產、為生產服務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設施用地屬于設施農業用地;以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為衡量標準,明確了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要求。同時規定,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 關于你們提出拓展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和功能、建立設施配套制度的建議,我們認為, 農產品深加工、農家樂、餐飲、住宿用地等,不直接為生產服務或與生產直接關聯,不屬于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屬于農村二三產業用地,原則上應納入建設用地范疇,對此,我部也給予用地支持。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5號)提出,將統籌農村產業發展空間作為規劃的主要任務之一;允許在不改變縣級國土空間主要控制指標情況下,優化調整村莊各類用地布局;各地可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農村新產業新業務等用地可申請使用。 關于設施農業用地到期后歸屬問題, 設施農業用地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主要通過流轉農村集體土地獲得,經營到期或生產結束后,必須恢復原用途,并歸還原農村集體組織或農民個人,不應由政府收回。 4號文件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設施農業用地具體實施辦法, 截至目前,天津、河北等20個省份已出臺實施辦法。下步,我部將繼續督促其余省份盡快出臺實施辦法、明確操作細則,確保國家政策落實落細。同時,深化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政策研究,切實解決農業農村發展建設用地問題,促進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 感謝你們對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自然資源部 2020年9月2日
來源:自然資源部網站 |
|
|
|
上一篇:宿遷宿城:以重大項目建設賦能農業高質量發展 下一篇:山東省財政出臺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 |